比赛期间,经大会医生认为一方运动员因身体情况不 宜继续参加比赛,则判对手获胜,该队员再参加比赛须有大会 医生证明,否则不准参加比赛。

比赛进行中,一方运动员因受伤(不因对手犯规致使) 而不能继续参加比赛时,场上裁判员可宣布比赛暂停,但暂停 时间不可超过两分钟,如果受伤者仍不能继续进行比赛,则判 受伤运动员本场比赛为负,保留其技术得分。

第四章判定胜负和确定名次

第十八条判定胜负

累计得分多者胜。

优势获胜。比赛中双方得分各自累计相差9分时,即 终止比赛,判得分多者优势获胜。

比赛中一方因故不能继续比赛者,判负,对方获胜。

比赛中一方被处罚取消比赛资格,判对方获胜。

双方得分相同,则判获3分多者胜;若相同,则判获2 分多者胜;若还相同,则判技术得分多者胜;若还相同,则判 体重轻者胜;若还相同,抽签决定。

第十九条确定名次

(一)个人名次

淘汰赛时直接产生1、2名,负于第一名者为第3名, 负于第二名者为第4名,依此类推。

循环赛时,每场比赛结束后,胜者计2分,负者计1 分。无故弃权者,计〇分。其技术(小分)为〇:〇 (不算优势 胜利)。如果比赛进行中一方弃权,已有技术分,则按场上的 技术分记录。全部比赛结束后,按积分(即计分的总和)的多少确 定个人名次,积分多者名次列前,少者名次列后。

如两人积分相等,则按两人在比赛中的胜负确定名 次,胜者名次列前。

如两人以上积分相等,则以他们之间的比赛胜负确定

名次。

如两人以上积分相等又为循环互胜,则按第十八条第 五款的原则确定名次。

参加预赛或决赛的场数不到一半者,成绩全部作废, 不计名次,曾与其比赛的对方成绩均予注销。

参加预赛或决赛的场数已达到或超出一半时(如应赛 6场,已赛完3场或3场以上)应按其积分确定名次,其余未 进行比赛的场次,均按弃权论处。

(二)团体名次

按各单位运动员在各级别比赛中被录取名次的总和确 定名次,得分多者名次列前,少者列后。

如遇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团体积分相等,则判获得第 一名多的单位名次列前;如再相等,则判获得第二名多者名次 列前;依此类推。

团体循环对抗时,参照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原则 确定名次。

每个级别录取几名及每个名次各得几分,由主办单位 在竞赛规程中规定。

第五章裁判人员及其职责

第二十条裁判人员的组成

总裁判长1人、副总裁判长1~2人。

每场比赛:执行裁判长1人、主裁判1人、副裁判1 人、计时裁判1人、检录裁判〗人。

编排记录长1人、编排裁判2~4人。

检录长1人。

宣告员1人。

医务监督]人。

根据比赛规模可酌情安排裁判员和工作人员的人数。

第二+—条裁判人员的职责

(一0总裁判长

解释规则

领导裁判人员,负责裁判组的组织工作。

比赛前对场地器材和设备进行总的检查。

当裁判员的判定不一致时,可做最后的决定。

裁判员或运动员不称职或发生严重错误时,可建议竞 赛委员会给予适当的处理,必要时可停止裁判员职务,取消裁 判员及运动员的比赛资格。

如遇特殊情况(大风、大雨等)影响比赛时,可决定 是否继续进行比赛。

审定、签署和宣布比赛成绩。

比赛结束后及时做出书面总结。

(二) 副总裁判长

协助总裁判长领导裁判组的工作,总裁判长缺席时, 代行总裁判长职责。

根据需要也可兼任执行裁判长工作。

(三) 执行裁判长

比赛前检查本场地比赛的用具和比赛场地,准备好s 分表。

比赛中监督、协调主裁判及其他裁判员的工作。

比赛中在接到主裁判和副裁判判定得分信息后,即刻 判定得分结果,并举牌示众,将结果记录在记分表内。如主裁 判和副裁判得分信息不统一时,执行裁判长可根据场上情况采 纳其中一方意见并举牌示众、记录结果。如执行裁判长持有第 三种意见,可召集场上裁判合议并将结果示众。如合议意见不 能统一时,报副总裁判长判定。

比赛中,对场上裁判员的判罚提出改正意见,意见不 能统一时报副总裁判长或总裁判长判定。

根据场上情况,确定运动员的优势胜利、弃权、取消 比赛资格,以及对教练员的处罚等事宜。

比赛结束,判定胜负,签署比赛成绩。

协助副总裁判长工作,根据需要也可兼任其他裁判员 工作。

(四)主裁判

严格执行规则,公正裁判。

用口令和手势指挥运动员进行比赛、上下场及行礼等。 指令比赛的开始、终止或暂停。

根据自己的观察,确定运动员的得分,并向执行裁判 长示意,在确认执行裁判长的判定后宣告得分结果。

判定运动员的消极、犯规、不礼貌行为和警告处罚并 宣告,确定临场治疗等事宜。

注意观察执行裁判长和副裁判的提示,必要时暂停比 赛,处理相关事宜。

宣告比赛结果。

协助执行裁判长工作,根据需要也可兼任其他裁判员

工作。

(五) 副裁判

在保护区协助主裁判严格执行规则,公正裁判。

根据自己的观察,确定运动员的得分,并向执行裁判 长示意0

根据自己的观察,对场上出现的出界、消极、犯规和 受伤情况,及时向主裁判示意。

及时向执行裁判长反映教练员的违规情况。

(六) 计时裁判员

根据主裁判发出的开始和暂停的口令计时。

比赛开始和结束鸣哨告示,全场终了鸣锣(钟)告示。

比赛开始前5秒钟,发出准备开始的信号。

根据执行裁判长的公示,负责翻牌挂分。

遇有伤病等情况时,根据场上裁判员的指示计时。疗 伤时间2分钟一到,即刻鸣双音哨告示。

(七) 编排记录长

领导编排组负责运动员资格审查,审核报名单。

负责组织抽签及比赛的编排。

负责组织竞赛用记录表格的准备,收集审查登记比赛

成绩。

负责组织各级别运动员的录取登记,汇编成绩册,填 制证书并协助大会发奖。

负责将所有记录编排、录取等表格资料整理后上交总 裁判长。

编排裁判根据编排记录长的分配开展工作。

(八) 检录长

负责组织称量运动员的体重,检查称重器材。

比赛前10分钟,负责组织运动员点名,按本规则第四条第一、二款检查运动员的服装及仪表。

比赛前3分钟通知运动员人场,并检查其服装颜色是 否与编排一致。

向执行裁判长和宣告员报告出场比赛和弃权运动员姓 名。

检录裁判在检录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九)宣告员

摘要介绍竞赛规程和规则。

介绍运动员的单位、姓名和级别,报告每场比赛的结 果。

负责临场的宣传教育工作。

宣告总裁判长确定告知全体的有关事宜。

(十)医务监督

审核运动员的“体格检查表”。

参加称量体重工作。

负责组织竞赛中的急救工作,并决定受伤运动员能否 继续参加比赛。

第六章裁判方法及手势□令 第二十二条裁判方法

每场比赛由一名执行裁判长、两名场上裁判(1名主裁 判、1名副裁判)负责比赛的判罚工作。执行裁判长坐裁判台 (距保护垫2米);主裁判在比赛区或左侧(面向裁判台。下 同)保护区;副裁判在右侧保护区。

比赛中每当出现运动员“第三点”着地,主裁判应即 刻发出“停”的口令,场上裁判应根据各自的观察,向执行裁 判长做出判决手势,若无明显错判,执行裁判长必须同意其中一方或双方(主副裁判)的判决,并举牌示意。主裁判根据执 行裁判长的判定作出宣告。

执行裁判长若认为场上裁判的判决为明显的错判、漏 判,可召集场上裁判协商后重新判定,或报副总裁判长必要时 报总裁判长作出判定。

场上裁判员若认为执行裁判长有明显的错判、漏判, 也可向其要求复议。

场上裁判员(主、副)认为有运动员消极、犯规行为 时,应向执行裁判长示意。若场上裁判员同时示意,则执行裁 判长应即刻判定,由主裁判宣告。若场上一位裁判员示意,执 行裁判长则根据自己的判断决定是否判定。主裁判有权先停止 比赛,再征求判罚。

比赛中教练员出现违犯规则现象,场上(主、副)裁 判员应向执行裁判长提出处罚意见,由执行裁判长决定是否处 罚。一经决定处罚,由执行裁判长向违规教练员出示警告牌或 令其离开现场。

暂停或停止比赛:主裁判右臂向前伸直,五指并拢, 拇指在上,指向运动员,同时发出“停”的口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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