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犯规行为

一、 比赛过程中所出现的犯规行为,由场上的主裁判员执行判罚。

二、 判罚分为“警告”(Kyong-go)和“扣分”(Gam-jeom)。

三、 2次“警告”应给对方运动员加1分,最后1次奇数警告不 计入总分。

四、 1次“扣分”应给对方运动员加1分。

五、 犯规行为的判罚

(一)以下行为将被判罚“警告”

双脚越出边界线;

逃避或拖延比赛;

倒地;

抓、搂抱或推对方运动员;

攻击对方运动员腰以下部位;

用膝部顶撞或攻击对方运动员;

用拳攻击对方运动员头部;

教练员或运动员有任何不良言行;

提膝阻碍或逃避对方运动员的攻击。

(二)以下行为将被判罚“扣分”

主裁判员发出“分开”(Kal-yeo) 口令后攻击对方运动员;

攻击已倒地的对方运动员;

抓住对方运动员进攻的脚将其摔倒,或用手推倒对方运动员;

故意用拳攻击对方运动员头部;

教练员或运动员打断比赛进程;

教练员或运动员使用过激言语、出现严重违反体育道德的行 为;

每局比赛开始前,主裁判员应该检查双方运动员的电子护具 和感应脚套,观察运动员是否有任何操纵电子计分系统,增加感应 脚套敏感性或者其他违规方式的企图。如发现故意违规操纵的行为, 主裁判员保留给予该名违规运动员“扣分”判罚的权利,同时,根 据运动员违规的严重程度,主裁判员也保留判罚该名违规运动员犯 规败的权利。

六、 运动员违背竞赛规则或故意不服从主裁判员时,主裁判员 可计时1分钟后直接判其“失格败”。

七、 运动员被判罚“警告”和“扣分”累计达4分时,主裁判 员判其“犯规败”。

八、 “警告”和“扣分”次数按3局比赛累计。

九、 主裁判员中断比赛,下达“警告”或“扣分” 口令时,比 赛时间在主裁判员发出“暂停”(Shi-gan) 口令的同时暂停,直到主 裁判员发出“继续”(Kye-sok) 口令,比赛继续进行。

(注释1 )

制定犯规条款,禁止犯规行为的目的和意义:

保护运动员的安全;

确保公平竞赛;

鼓励运动员使用恰当的或完美的技术。

(解释1)

2个“警告”给对方运动员加1分,但是,最后奇数次“警告” 不被计人最后得分。

无论犯规行为是否相同,也无论犯规行为出现在哪一局,被判 罚2个“警告”均给对方运动员加1分。

(解释2)

运动员被判罚1次“警告”的犯规行为的种类及其在比赛中的 表现是:

(1 )双脚越出边界线

双脚越出边界线的垂直平面即被视为“出界”。此时,主裁判员 将判给犯规运动员1次“警告”。当“出界”是因为对方运动员使用 犯规行为造成时,不属于“出界”,主裁判员有权对犯规运动员进行 判罚。

如果“出界”行为在时间上有先后之分,则先“出界”的运动 员属于犯规,应被判罚1次“警告”。

(2)逃避或拖延比赛

运动员无意进攻而回避比赛,判罚将给予更加消极或持续后退 的一方。若双方运动员均回避比赛,则同时给予双方运动员“警告” 判罚。但主裁判员应区分故意回避和战略防守,以战略防守为目的 的技术动作将不给予判罚。

主裁判员避免比赛处于消极状态的具体做法是:如果双方运动 员在5秒钟后仍对峙不攻,处于消极状态,主裁判员可给出“进攻” 的口令,出现下列情况时主裁判员将给予“警告”判罚:

主裁判员发出“进攻”口令后,双方运动员仍然消极对峙, 没有进攻动作的情况持续10秒;

主裁判员发出“进攻”口令后,一方运动员从原来的位置向 后退或者明显处于被动状态的情况持续10秒。转身逃避对方运动员 的进攻违背了公平竞赛精神,并容易导致严重的伤害事故。同样, 因逃避对方运动员的进攻而蜷伏或弯腰至腰部水平线以下,也属于 “背逃”,将被给予“警告”判罚。

伪装受伤是对运动员在比赛过程中缺乏公平竞赛精神的行为予 以判罚,包括为了表示对方运动员的动作是犯规行为而夸大受伤程 度或假装身体某一部位因击打而疼痛,或为了拖延比赛时间而夸大 受伤程度。在此情况下,主裁判员应对运动员发出2次继续比赛的 命令,每5秒钟1次,如运动员仍不服从命令,则予以“警告”判罚。

为逃避或拖延比赛,运动员在比赛中示意主裁判员暂停比赛以 整理护具,或示意其教练员申请录像审议,将被判罚“警告”。

(3 )倒地

运动员倒地应立即予以“警告”判罚。如果一方运动员因对方 运动员的犯规行为而倒地,不应予以判罚,而应判罚对方运动员; 因对方运动员使用技术动作导致一方运动员意外倒地,主裁判员提 示倒地的运动员“注意”(Joo-eui) (口头警告),如果此行为重复出 现应予以判罚;因技术动作的连续变换造成而非故意倒地的运动员, 或因失去重心滑倒的运动员可不予以“警告”判罚。

(4 )抓、搂抱或推对方运动员

“抓”,包括用手抓住对方运动员的道服、护具或身体任何部位, 或用前臂勾住对方运动员的脚或腿;“搂抱”,包括用手或手臂压住 对方运动员的肩膀或夹住其腋窝,或用手臂搂抱对方运动员的躯干; “推”,包括用手掌、肘、肩、躯干或头等部位推开对方运动员,使 其失去平衡以有利于自己攻击,或推开对方运动员以阻碍其正常使

用技术动作。当上述情况出现时,主裁判员将给予“警告”判罚。

(5 )攻击对方运动员腰以下部位

主要指故意攻击对方运动员腰以下部位。为了阻碍对方运动员 正常使用技术动作,而使用强有力的踢击或蹬踏动作攻击其大腿、 膝关节或胫骨任何部位,应被判罚“警告”。若攻击腰以下部位的动 作是因为承受者(被攻击者)自身造成或发生在技术动作转换过程中, 不属于此条款规定的内容。

(6 )用膝部顶撞或攻击对方运动员

主要指在近距离时故意用膝部顶撞或攻击对方运动员。但是, 以下2种情况不在判罚之列:

一当使用合法的攻击技术时,对方运动员突然移动或前冲靠近;

——非故意的或因进攻距离不合适所造成的;

(7 )用拳攻击对方运动员面部

“拳”的概念是指:包括用手(拳)、腕、小臂、肘关节等击打 对方运动员头部。但是,由于对方运动员的不经意动作,比如过分 低头或随意转身而引起的情况,不在判罚之列。

(8 )教练员或运动员有任何不良言行

“不良行为”包括运动员或教练不符合体育运动精神或跆拳道精 神的行为或态度。具体体现如下:

——任何妨碍比赛进程的行为;

——以不合法途径对裁判员的判决表示抗议或指责竞赛官员;

——用身体动作或行为动作侮辱对方运动员或教练员;

——教练员使用过激的言语和执教动作;

——任何与比赛无关或不受欢迎的行为,或超出比赛本身所能 接受范围的行为。

此条款参考“扣分”判罚第6款可合并予以判罚。主裁判员根 据情况对上述行为进行独立判罚。如在比赛间歇中出现不良行为,

主裁判员可立即予以判罚并记入下一局比赛的计分中。

比赛进行中,如果教练员离开1米XI米的教练员规定区域, 该名教练员将会被判罚“警告”。

提膝超过腰部

提膝超过腰部故意格挡、阻碍、干扰对方1次进攻的行为,应 被判罚“警告”。

(解释3)

运动员被判罚1次“扣分”的犯规行为的种类及其在比赛中的 表现是:

主裁判员下达“分开”(Kal-yeo) 口令后攻击对方运动员, 此类行为十分危险,极有可能导致对方运动员受伤。原因是:

——主裁判员下达“暂停” 口令后,对方运动员可能处于无防 卫的状态;

——主裁判员下达“暂停” 口令后,进攻运动员使用的任何技 术的击打力度会增大。

此类攻击运动员的行为是违背跆拳道运动精神的。因此,在“暂 停”后,无论击打力度大小,故意攻击对方运动员均应予以判罚。此外, 在“暂停”后,如一方运动员假装要攻击对方运动员,也应予以“扣 分”判罚。

攻击已倒地的对方运动员此类行为十分危险,极有可能导 致对方运动员受伤。原因是:

一倒地的运动员可能处于无防卫的状态;

——由于倒地运动员处于静止状态,位置相对固定,对其使用 的任何技术的击打力度会增大。此类攻击倒地运动员的行为是违背 跆拳道运动精神的,在跆拳道竞赛中是不适当的。

(3 )抓住对方运动员进攻的脚将其摔倒,或用手推倒对方运动员。

为了阻碍对方运动员的进攻,用手抓住对方运动员进攻的脚或

用手推对方运动员使其倒地。

故意用手攻击对方运动员头部,主裁判员根据自己的判断, 给予下列行为“扣分”判罚:

——当拳攻击的起点位置高于肩膀;

——当拳攻击的方向向上;

—-当攻击的目的是为了在近距离对对方运动员造成伤害,而 非进攻技术的正常转换。

(5 )教练员或运动员打断比赛进程

—-教练员在比赛中离开指定位置而影响比赛,或故意离开比 赛场地;

——教练员为妨碍比赛进程或对裁判员的判罚表示不满而在场 地周围走动;

——教练员或运动员威胁裁判员或侵犯裁判员的权利;

——教练员或运动员以不合法的方式抗议并打断比赛进程。(注 释2)此条款规定的内容将不用于处理教练员申请“录像审议”的 情况。

教练员或运动员使用过激言语或做出违反体育道德行为。 参照判罚“警告”行为的第10款。

(解释4)

主裁判员宣判运动员“失格败”。当运动员或者教练员无视或违 反跆拳道竞赛基本准则、跆拳道竞赛规则和纪律以及主裁判员的指 令,主裁判员可以不考虑“警告”或者“扣分”的累计情况,直接 判其负。特别是当运动员不顾主裁判员的规劝,意图伤害或者对主 裁判员进行明显的侵害时,应立即宣判该名运动员“失格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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