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加时赛和优势判定

3局比赛结束后比分相等,加赛1局,时间为2分钟,由“突然死亡” 或“优势判定”确定胜负。比赛前3局的得分和警告判罚全部清零,

第4局比赛的结果为比赛的最终结果。

一、 “突然死亡”

(一) 任何一方运动员先得分,则比赛结束,先得分者获胜;

(二) 因犯规造成对方运动员得1分,则比赛结束,得分者获胜。

二、 “优势判定”

(一) 加时赛结束时,双方运动员均未得分,进行“优势判定”;

(二) 该场比赛裁判员填写“优势判定卡”,按少数服从多数原 则进行判定;

(三) “优势判定”的依据是加时赛中运动员表现出的主动性。

(解释1)

如因技术原因记分牌显示双方运动员均得分,按得分时间判断, 先得分者获胜。

(解释2)

“优势判定”以运动员在加时赛中表现出的主动性为判定依据: 主动攻击的程度、使用技术动作的次数、使用难度技术动作的次数、 比赛态度。

(执裁指导)

优势判定程序:

比赛前裁判员携带“优势判定卡”;

若比赛进入优势判定程序,主裁判员给出“优势记录” (Woo-se-girok )的 口令;

主裁判员给出口令后,边裁判员在10秒钟内填写好“优势 判定卡”并签名递交给主裁判员;

主裁判员收集所有“优势判定卡”并进行统计,依据多数原 则判出比赛最后结果,并宣判获胜方;

宣判获胜方后,主裁判员把“优势判定卡”交给记录台,再 由记录台转交给技术代表存档备查a

第十六条获胜方式

裁判员等技术官员依据本规则对比赛胜负进行判定。获胜方式 包括以下6种:

一、 击倒胜(K0胜)

二、 主裁判员终止比赛胜(RSC胜)

三、 比分胜(PTF胜)

四、 分差胜(PTG胜)

五、 优势判定胜(SUP胜)

六、 弃权胜(WDR胜)

七、 失去资格胜(DSQ胜)

八、 主裁判员判罚犯规胜(PUN胜)

(解释1 )

技术官员包括:竞赛监督委员、技术代表、仲裁委员和裁判员等。

(解释2)

击倒胜:当一方运动员被合法技术击倒,读秒至“8”时仍不能 示意可以继续比赛,主裁判员继续读秒至“10”后,停止比赛,另 一方运动员获胜。

(解释3)

双方运动员在比赛第二局结束时或者第三局进行中,比分差距 为12分时,主裁判员应停止比赛,宣布比赛结果。

(解释4)

主裁判员终止比赛胜:如果主裁判员或者赛事组委会医生确定 运动员无法继续比赛,即使1分钟恢复期已过,或者该名运动员不 顾主裁判员命令仍想继续比赛,主裁判员应宣布比赛停止,另一方 运动员获胜。

(解释5 )

弃权胜:

一方运动员在比赛中因受伤或其他原因弃权,另一方运动员 获胜。参赛运动员不得在比赛中无故弃权;

—方运动员在休息时间到后不继续比赛或不服从命令开始比 赛,另一方运动员获胜;

教练员向比赛场地扔毛巾示意自己的运动员弃权,另一方运 动员获胜。

(解释6)

失去资格胜:一方运动员称重不合格或比赛前失去运动员身份, 另一方运动员获胜。根据失去资格原因不同,处理方式如下:

运动员没有通过或者没有参加抽签后的称重:抽签表上将会 反映运动员称重失格,并通报所有技术官员和相关人员。该场比赛 将不选派裁判员,对方运动员不用上场比赛。

运动员通过称重但是检录未到:选派裁判员和对方运动员应 等待在场上指定位置,直到主裁判员宣布对方运动员获胜。

(解释7)

主裁判员判罚犯规胜:当一方运动员得到“警告”和“扣分” 累计4分时,或者当本规则第14条第6款规定的情况出现时,另一 方运动员获胜。

第十七条击倒

运动员在比赛中受到合法的强有力攻击后,出现以下三种情况 之一,判定为“击倒”:

——除双脚以外的身体任何部位触地;

——身体摇晃,丧失继续比赛的意识和能力;

——主裁判员判定被攻击的运动员不能继续比赛。

(解释)

击倒:击倒分为“站立式击倒”和“击倒”两种情况。运动员 受击打倒地,或身体摇晃,或不能胜任比赛的要求,可被视为“击倒”。 此外,运动员受击打后,继续比赛将有危险或运动员的安全不能保障, 也可被视为“击倒”。

第十八条“击倒”后的处理程序

一、 运动员被“击倒”时,主裁判员将采取以下处理程序:

(一) 主裁判员立即发出“分开”(Kal-yeo) 口令暂停比赛,并 将进攻运动员置于远处;

(二) 主裁判员大声从“1”到“10”向被击倒的运动员读秒, 每间隔1秒读1次,并用手势在其面前提示时间;

(三) 即使被击倒的运动员在读秒过程中示意可以继续比赛,主 裁判员也必须读到“8”,使其获得休息,并确认是否恢复,如已恢 复就发出(Kye-Sk) “继续”口令继续比赛;

(四) 主裁判员读到“8”时,被击倒的运动员仍无法示意可以 继续比赛,则读秒至“10”后宣判另一方运动员“击倒胜”;

(五) 即使1局或整场比赛时间结束,主裁判员也要继续读秒;

(六) 如果双方运动员同时被击倒,有任何一方尚未恢复,主裁 判员将继续读秒;

(七) 读秒到“10”后双方运动员均不能恢复,应按“击倒”前 的比分判定胜负;

(八) 主裁判员判定一方运动员不能继续比赛,可以不读秒或在 读秒过程中宣判另一方运动员获胜。

二、 比赛结束后的处理

运动员无论身体任何部位严重受伤无法继续进行比赛,该名运 动员30天内不能参加比赛,除非由代表单位指定的医生证明并经赛 事组委会医务组认定,由代表单位有资格的领队或者教练担保。

(解释1 )

首先将进攻者置于远处:在此情况下,进攻方运动员应回到开
始比赛时自己所处的位置,但是,如果被击倒的运动员就在进攻方 运动员比赛开始时所处的位置上或附近,进攻方运动员应在其教练 席前的警戒线处等待。

(执裁指导1)

主裁判员在执裁过程中应始终保持一种警觉状态,随时准备处 理突然出现的“击倒”情况或其他危险状况。一旦出现此类情况, 主裁判员应毫不犹豫地发出“分开”(Kal-yeo) 口令。

(解释2)

如果被击倒的运动员在读秒过程中站立起来并示意可以继续比 赛,主裁判员也须继续读秒,并通过检查、读秒等办法迅速判断该 名运动员的状态。

读秒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运动员,即使运动员在主裁判员读 秒至“8”以前示意可以继续比赛,主裁判员仍应继续读秒至“8”, 才能继续比赛。读秒至“8”是强制性的,主裁判员不能随意更改。

如果在读秒的过程中发现被击倒的运动员情况危险,需要紧急 治疗,主裁判员应一边读秒一边给出召唤医生的手势,让医生马上 进行治疗。除非医生认为情况危急需要立即进行抢救,否则主裁判 员的读秒程序应当继续进行。

读秒 “1 —10” : Ha-nal,Duhl,Seht,Neht,Da-seot,Yeo — seot, II-gop, Yeo-dul, A-hop, Yeol〇

(解释3 )

主裁判员必须在读秒至“8”之前就能判断出运动员是否恢复。 读秒后必须确认运动员的状态是否恢复,此程序必须执行。主裁判 员确认运动员已经恢复,就发出“继续”(Kye-sok) 口令继续比赛。 主裁判员在继续比赛之前不允许无谓地延误时间。

(解释4)

主裁判员读秒至“8”时,被击倒的运动员仍无法示意可以继续
比赛,则读秒至“10”后宣判另一方运动员“击倒胜”。确定“已恢复” 的程序为:运动员以实战姿势、紧握双拳数次和主裁判员进行有效 的目光交流,示意可以继续比赛。如果运动员在主裁判员读秒至“8” 时,仍不能用此程序表示“已恢复”,主裁判员应立即再读秒至“9”、 “10”后宣判另一方运动员“击倒胜”。读秒至“8”后,运动员再示 意可以继续比赛应视为无效。如果主裁判员判定被击倒的运动员已 不能继续比赛,即使该名运动员在主裁判员读秒至“8”时示意可以 继续比赛,主裁判员可以继续读秒至“10”,随后宣布比赛结束,另 一方运动员“击倒胜”。

(解释5)

主裁判员判定一方运动员不能继续比赛是指:当运动员受到明 显强烈的击打倒地并处于危险状态时,主裁判员可中断读秒或在读 秒的同时要求急救。

(执裁执导2 )

——主裁判员在读秒过程中应当立即判断运动员的状态,不允 许在读秒至“8”后,花费额外的时间去确认运动员是否恢复;

——当运动员在主裁判员读秒至“8”以前已明显恢复,并示意 可以继续比赛,主裁判员也确定运动员状态可以继续比赛,但该名 运动员由于需要进行治疗而不能马上继续比赛,主裁判员发出口令 的步骤为:“分开”(Kal-yeo)、“计时”(Shi-gan),然后转人本规则 第十九条的程序。

第十九条比赛中断的处理程序

一、因一方或双方运动员在比赛过程中受伤而使比赛中断,主 裁判员采取以下处理程序:

(一)主裁判员发出“分开”(Kal-yeo) 口令,如判断属于因伤 比赛中断情况则发出“计时”(Kye-Shi) 口令,记录台同时开始计 时1分钟;

(二) 允许运动员在1分钟内接受治疗;

(三) 运动员即使只受轻伤,但1分钟后仍不示意可以继续比赛, 主裁判员判其负;

(四) 因“扣分”行为造成一方运动员受伤,1分钟后不能恢复 比赛,主裁判员判犯规者负;

(五) 双方运动员同时受伤,1分钟后均不能继续进行比赛时, 按受伤前双方得分判定胜负;

(六) 主裁判员判定一方运动员严重受伤,明显神志不清或处于 危险状态时,应立即中断比赛,安排急救。如果伤害事故是由“扣分” 行为造成的,判犯规者负;如果攻击动作不是“扣分”行为,判不 能比赛者负。

二、如果发生除上述程序以外、合理的需要中断比赛的情况, 主裁判员先发出“分开”(Kal-yeo) 口令,再发出“暂停”(Shi-gan) 口令中断比赛。继续比赛则发出“继续”(Kye-sok) 口令。

(解释1)

主裁判员判定运动员由于受伤或其他任何紧急情况不能继续比 赛,可按以下方式处理:

如果一方运动员处于失去知觉或严重受伤等紧急状态,应立 即实施急救并结束比赛。此种情况下,比赛结果将按以下方式判定:

(1 )由“扣分”行为造成的,判犯规者负;

由合法技术动作或意外的、不可避免的接触造成的,判不 能比赛者负;

由于比赛无关原因造成的,按比赛中断前的得分判定胜负。 如果中断比赛发生在第一局比赛结束前,该场比赛无效。

运动员受伤程度不严重,在主裁判员给出“计时”(Kye-Shi) 口令之后可有1分钟时间接受必要的治疗。

(1)主裁判员判断有必要对受伤运动员进行治疗时,可由赛事

组委会医生进行治疗,如有必要,随队医生可以协助治疗;

(2)受伤的运动员能否继续比赛由主裁判员判定,在1分钟治 疗时间内,主裁判员可在听取赛事组委会医生意见后,随时给出口 令继续比赛,不服从命令继续比赛者将被判负;

(3 )受伤的运动员接受治疗或恢复过程中,在“计时”至40秒时, 主裁判员每隔5秒钟用受伤运动员可以听到的口令提示时间,运动 员在1分钟结束时不能回到指定位置继续比赛,主裁判员必须宣判 比赛结果;

主裁判员发出“计时” 口令后,无论赛事组委会医生是否 参与治疗,1分钟的计时须严格执行。但是,当运动员需要治疗而 医生缺席或运动员需要进一步治疗时,主裁判员可以适当延长1分 钟的计时限制;

(5 )如1分钟后不能继续比赛,比赛结果将根据本条款解释1 判定。

如双方运动员受伤,1分钟后均不能继续比赛,或出现紧急 情况,比赛结果将按以下方式判定:

如因一方运动员的“扣分”行为造成,贝U判犯规者负;

如不属于“扣分”行为,比赛结果将按中断比赛时的比分 判定。但是,如比赛中断发生在第一局比赛结束之前,则该场比赛 无效,赛事组委会将安排在合适的时间重新比赛。如一方运动员在 重新比赛时仍不能参赛,则被视为弃权;

如因双方运动员的“扣分”行为引起,则判双败。(解释2) 因上述条款内容以外的原因造成比赛中断,将按以下方法处理:

因不可控制的情况需要中断比赛,主裁判员将中断比赛并服 从赛事组委会的指示;

如果第二局比赛结束后比赛中断,且比赛不能继续进行,根 据比赛中断之前的比分判定胜负;

如果第二局比赛结束前比赛中断,原则上将安排重新比赛, 并进行全部3局的比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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