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技术官员

一、 赛风赛纪督察组

(一) 资格:各类跆拳道竞赛可根据需要设立赛风赛纪督察组, 由若干具有行政管理、跆拳道竞赛和裁判专业背景的资深人士组成;

(二) 职责:

监督和检查各项竞赛及赛风赛纪工作;

依据《跆拳道竞赛纪律处罚办法》等文件对违背有关规定和 体育道德的当事人、运动队进行处罚。

二、 技术代表

(一) 资格:中国跆协主办的全国性比赛,技术代表由中国跆协 技术委员会推荐,中国跆协秘书长任命;

(二) 职责:全面指导、监督竞赛和裁判工作,同时履行竞赛监 督委员的职责。技术代表在与竞赛监督委员会进行磋商后,有权利 对比赛和所有技术事宜做出最终裁决。如出现竞赛规则中没有描述 的问题,技术代表有最终决定权。如有必要,技术代表可以在比赛 中要求主裁判员召集会议等形式处理问题。

三、 竞赛监督委员会

(一) 资格:具备丰富的跆拳道竞赛经验和裁判知识的资深人士;

(二) 组成:各类跆拳道竞赛须设立竞赛监督委员会,由若干委 员组成并行使职责;

(三) 职责:协助技术代表处理竞赛事宜和技术问题,并确保竞 赛的顺利进行;受理、审议、裁决运动队的申诉;对审议委员和裁 判员的表现进行评估;在比赛中处理竞赛管理和处罚问题。

四、 审议委员

(一) 资格:国际级裁判员或资深的国家级裁判员;

(二) 组成:每块比赛场地设1名审议委员和1名审议委员助理;

审议委员与场上运动员属同一单位或有连带关系时须回避;

(三)职责:应在1分钟内对即时录像进行审议,并告知主裁判 员审议结果。

五、裁判员

(一) 资格:

在中国跆协登记注册有效,同时属于中国跆协个人会员,持 有中国跆协或世跆联颁发的有效裁判员资格证书者;

参加由中国跆协定期组织举办的裁判员培训班并通过考核者;

裁判员须穿着中国跆协指定的裁判员服装,禁止携带妨碍比 赛的物品。

(二) 配备与岗位设置:

使用普通护具时,一般须设1名主裁判员和4名边裁判员;

使用电子感应护具时,一般须设1名主裁判员和3名边裁判员;

主裁判员或边裁判员与场上运动员属同一单位或有连带关系 时,须回避。

(注释1 )

中国跆协举办的裁判员培训班是指各类目的在于提高裁判员业 务水平的学习班。

(注释2)

中国跆协所属团体会员单位举办各级各类跆拳道裁判员学习班, 必须经过中国跆协批准认可。

(注释3 )

边裁判员的配备可以根据比赛的实际情况进行人数上的调整。 但1名主裁判员和边裁判员多数判定的基本原则不能更改。

(三) 职责:

1.主裁判员

——依据本规则的规定,掌握和控制整场比赛,确保比赛安全、 公正、精彩;

——比赛过程中根据场上情况即时发出“开始”(Shi-jak )、“分开”

(Kal-ye。)、“暂停”(Shi-gan )、“继续”(Kye-sok )、“计时”(Kye-shi )、 “扣分”(Gam-jeom )、“警告”(Kyong-go )、“结束”(Ke-man )等口令, 并判定胜负;

——依据本规则独立行使判决权利;

——原则上主裁判员不参与计分,但是,如果比赛中1名以上 的边裁判员举手提示有得分未被计分或计分错误,主裁判员将召集 边裁判员进行合议。

——在1名主裁判员和3名边裁判员的情况下,如果临场有至 少2名边裁判员要求更改判决,主裁判员须接受,并更正判决;

——在1名主裁判员和4名边裁判员的情况下,如果4名边裁 判员的意见为2 : 2,主裁判员有权利决定是否得分;

——加时赛结束时双方运动员均未得分,由主裁判员召集场上 边裁判员按照本规则第十五条第2款判定胜负。

2.边裁判员

——即时记分;

——对“优势判定”进行独立评判;

——如实回答主裁判员的问询;

——及时提醒主裁判员对比赛中出现的明显计分错误进行合议。

(四)判定责任:裁判员的判罚对竞赛监督委员会负责;不通过 竞赛监督委员会的仲裁,比赛结果不能变更。

(注释4)

赛风赛纪督察组、竞赛监督委员会发现裁判员不能胜任执裁工 作,没有公正执裁或出现无理由的错误时,可通过技术代表更换裁 判员。

(执裁指导)

在1次合法技术击头或旋转技术击中有效得分部位的情况下, 如果因为边裁判员记分不一致,使得该次得分未被计分时,任何1 名临场裁判员应立即提议进行合议。主裁判员下达“暂停”(Shi-gan ) 口令中断比赛,召集边裁判员合议,由主裁判员公布合议结果。如
果场上1名教练员提出录像审议申请和边裁判员要求合议的是同一 问题,主裁判员应先召集合议。如果合议更改判罚,该名教练员应 坐下并收回审议申请。如果该名教练仍然站立要求录像审议,主裁 判员应接受教练员的申请。本条款也适用于以下情况:主裁判员读 秒出错,边裁判员应在主裁判员数到“3”或者“4”时提出不同意见。

六、 记录员

记录员负责比赛暂停、休息计时;按照主裁判员的指令记录并 公布加、减分;记录比赛结果和获胜方式;公布分数和犯规判罚。

七、 医生

赛事组委会医生应在运动员受伤时对其进行及时治疗、抢救; 协助主裁判员对运动员的“伪装受伤”、“击倒”等情况进行及时判断; 协助裁判员对运动员进行赛前检查。

第二十一条录像审议

录像审议:

一、 比赛中教练员对裁判员的判罚或记分有异议,可向主裁判 员申请进行“录像审议”;

二、 当教练员提出申请时,主裁判员应询问其申请内容,可以 申请“录像审议”的范围仅限于裁判员运用竞赛规则错误和计分、 判罚错误;使用电子护具的比赛中,由电子护具感应器识别的得分 不在审议范围内;教练员应在一个技术动作发生后5秒中内对该次 动作提出审议申请;教练员一旦举起审议牌,就可被视为使用了该 次审议配额;

三、 主裁判员应要求审议委员审议即时录像回放内容,审议须 遵循回避原则;

四、 录像审议完毕后,审议委员应告知主裁判员判决结果,审 议过程应在1分钟内完成;

五、 每1场比赛中,每名运动员有1次录像审议申请配额。审 议成功且相关判罚或记分被更正,将继续保留配额;

六、 1次赛事中,每名运动员的录像审议申请配额不受限制。
但是,如果审议失败超过一定次数,将失去继续审议的资格。根据 各次赛事规模和水平,技术代表从1次和3次间决定具体配额数量;

七、 审议委员的判决是最终判决,在比赛中和比赛后不接受进 一步的申诉;

八、 在运动员身份识别错误、比赛结果判定错误或计分系统有 明显错误的情况下,任何边裁判员都可以在比赛中要求合议,并更 正判决。一旦裁判员离开比赛场地,任何合议或更改判决的要求将 不被接受;

九、 如果审议成功,相关判罚或记分被更正,竞赛监督委员会 将在当天比赛结束后,对该场比赛进行调查。如有必要,对相关裁 判员进行处罚。

(解释1)

为最大限度减少跆拳道竞赛中的错判、误判和漏判,维护跆拳 道竞赛的公平与公正,制定“录像审议”条款,并根据竞赛工作的 实际情况组织实施。

(解释2)

录像审议的过程无需向公众公布,由审议委员独立完成。

(解释3 )

教练员针对双方运动员的判罚和记分均可申请“录像审议”;如 果双方教练员同时申请“录像审议”,主裁判员将同时受理。

(解释4)

在任何情况下,教练员一旦举起红/蓝审议牌申请录像审议, 将被视为使用该次配额。每局比赛结束之后,教练员提请审议将不 被接受,只有进行第4局加时赛时,该局比赛结束之后的审议申请 才可以被接受。

(执裁指导)

“录像审议”的程序:

1.在比赛双方教练员席放置教练员申请“录像审议”时使用的 “青”、“红”申请牌,失去“录像审议”资格的不放置;

2•比赛中,青(红)方教练员举青(红)牌向主裁判员示意, 申请“录像审议”;

主裁判员暂停比赛,走近教练员询问审议内容并收取审议牌, 回到场地中央并面向记录台,举青(红)牌并发出“青(红)方录 像审议”的口令;

主裁判员告知审议委员审议内容后,审议组进行录像审议。 技术代表及竞赛监督委员会代表可监督审议;

审议委员对比赛录像进行审议后,得出审议结果。审议委员 填写录像审议记录单,审议委员、技术代表在记录单上签字后审议 结果方可生效;

审议结束后由审议委员告知主裁判员审议结果,主裁判员执 行审议结果后继续比赛(如申请审议方获得成功,主裁判员将申请 牌交还该教练员)。

十、在无法使用录像审议的赛事中,比赛将采用下述申诉程序:

参赛运动队如对裁判员的判罚有不同意见,须在该场比赛结束 后10分钟内,由参赛队代表向竞赛监督委员会提交申诉书,并交纳 申诉费2000元人民币。由竞赛监督委员会对申诉内容进行审查,根 据本规则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一) 审议与裁决

审议时,与申诉方同单位的竞赛监督委员应回避;

必要时,可质询临场执裁的裁判员,查询比赛记录表、仲裁 录像等物质证据;

由参加审议的竞赛监督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裁决,半 数以上委员的决定为最终判定竞赛监督委员会须在受理申诉后15 分钟内做出哉决并形成书面报告公之于众;

竞赛监督委员会的裁决结果为该场比赛的最终判定。

(二) 赛风赛纪督察组存权对审议裁决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中同跆协依据本规则制定《跆拳道竞赛仲裁条例》,由竞 赛监督委员会执行。

(注释1)

审议与裁决的基本依据:

如果比赛结果判定错误,或出现比分计算错误,或对青红方运 动员身份识别错误,将更改原判决;

仲裁委员会认定裁判员在执行规则时出现明显错误,可以更改 原判决,并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裁判员。

(注释2)

裁决结果与比赛结果一致或者出现平局时,则维持原判;与比 赛结果不一致时,则更改原判决。

第二十二条处罚

一、 赛风赛纪督察组将依据《跆拳道纪律处罚条例》对比赛中 出现以下情况的教练员、运动员和裁判员进行处罚:

(一) 干扰或搅乱竞赛组织,打断比赛进程;

(二) 侮辱观众、散播谣言等不道德言语行为。

二、 赛风赛纪督察组将受处罚人员的决定立即公之于众,并上 报中国跆协。

三、 赛风赛纪督察组在进行事件调查过程,可找相关人员取证。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未明文规定的情况

出现本规则未明文规定的情况,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 与比赛相关的事宜,根据该场比赛临场裁判员的一致意见 决定。

二、 与比赛无关的事宜,由比赛技术代表处理决定。

三、 赛事组委会在各场地安排录像设备,对比赛a程进行记录 和保存以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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